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1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1084350A,住所地昆山陆家镇赵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宋明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作出的(2015)昆商初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昆山市中裕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折合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0000元;二、被告昆山恒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昆山佳茂缘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宋明响、杨文萍对被告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02月1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3、2020年2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5、2020年3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2月17日、21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执行线索信息,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查无不动产信息。
7、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8、2020年4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等执行线索信息,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20年5月13日,本院视频约谈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023441.67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023441.6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洪文林
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何航通
书 记 员  张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