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3执184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吴市小市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08311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赵田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79108435-0。
法定代表人**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常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7808元及利息等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花商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晖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