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03执1479号
申请执行人:方锦祥,男,1968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响,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方锦祥工程款23860元及利息(以本金238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9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96元,由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消费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此外,本院已依法限制上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以及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单独进行管理的具体事项,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0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