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3执226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
负责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签订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于2016年11月25日解除,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合同范围内的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承包金5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土地占用费(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标准按水田每年每亩700元、鱼塘每年每亩650元计算),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5元,由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7年9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二、2017年9月1日、2018年5月10日、9月28日、11月19日、11月27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线上划拨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元,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号桑塔纳牌汽车,注册日期2012年1月21日、苏E×××××号黑豹牌汽车,注册日期2014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L×××××号嘉冠牌汽车一辆,注册日期2013年1月31日。上述车辆年份较长,申请执行人均不要求查封处置。另查,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14日、2018年5月13日、11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地税、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两被执行人有上述“总对总”查控中所查的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的办公用房(无证)以及租赁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上的苗木若干。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的办公用房一幢(无房产、土地证)以及租赁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上的垂柳、垂丝海棠、紫叶李、女贞、**、香樟、红叶**等苗木约91825棵。第一次拍卖流拍。2018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将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上的垂柳、垂丝海棠、紫叶李、女贞、**、香樟、红叶**等苗木约91825棵作价89.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等额债务。将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句容市后白镇泗庄村的办公用房一幢(无房产、土地证)作价38.4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等额债务。
四、案外人江苏句容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保全了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拍卖的苗木和房地产,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案外人同意以流拍的苗木、房地产作价抵偿归申请执行人所有,案外人同意优先受偿额为20万元,由申请执行人以现金方式交付法院。苗木和房地产作价计127.6万元,减去案外人优先受偿20万元,实际房地产和苗木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为107.6万元。
五、2018年2月27日,本院执行人员去句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2018年11月2日,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动产查询结果信息,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六、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句容市农业委员会处工程款528504元,实际于2018年2月13日提取到工程款228312元。2018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413.35元,实际于2018年11月20日线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13.35元。
七、2018年2月26日,本院与该村委会主任***制作谈话笔录,关于2018年2月13日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句容市农业委员会的工程款228312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发放工人工资。
八、2018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出具执行情况说明,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将判决书中合同约定的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
九、本案履行情况:1、2018年1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出具执行情况说明,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合同范围内的土地全部返还给申请执行人。2、2018年2月13日,本院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句容市农业委员会的工程款228312元。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苗木、无证房产土地,以流拍价将苗木作价89.2万元,无证房产土地作价38.4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因案外人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先查封上述苗木和房地产,案外人同意优先受偿为20万元,实际苗木和房地产作价抵偿归申请执行人为107.6万元。2018年8月13日,本院线上划拨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260.24元,2018年11月3日,本院线上划拨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元,2018年11月20日,本院线下划拨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13.35元。2018年11月27日,本院线上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85元,被执行人江苏圣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计履行1304397.85元,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计履行28174.59元,两被执行人共计履行1332572.44元。余款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期限为两年。
十一、2018年11月19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的负责人***到庭作终本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总表,(2017)苏1183执22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1183执226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7)苏1183执226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2017)苏1183执226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所有权转移),(2017)苏1183执226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评估报告,委托评估移送表,淘宝网拍卖审批表,淘宝网拍情况说明,句容市人民法院案款交接单,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情况说明,协议,(2015)句商初字第121号公告,终本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到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83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琴
审判员曾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