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81执20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赵田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1084350A。
法定代表人:宋明响。
***与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95000元,并支付以8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23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4120元,由原告***负担172元,被告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4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的剩余部分3948元由被告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案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8948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4、本院发布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审判员*芳审判员*鑫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