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4民终1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宋明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远,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枣庄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17年6月12日上诉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经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6年6月14日本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未予批准。2017年6月26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通知上诉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于2017年6月27日收到催缴通知,截止至2017年7月7日仍不予缴纳。
本院认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圣世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