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与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504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申请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姚俭。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畅
书 记 员 刘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