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096号
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置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 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