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601民初1157号之一
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2516331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年***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6887638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70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160元,合计297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 仪
人民陪审员 陈 兵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