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上***置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0901号 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