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2民初12259号
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上***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瓴。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西安云影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云影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第三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云影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诉讼请求:1、被告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341388.76元;2、二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433795元(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2022年7月26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30日被告2公司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确定被告2公司影像中心精装修项目由原告施工。被告2委托第三人公司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为项目负责人,案涉项目于2019年5月完工交付被告2公司使用至今。2021年2月7日,经结算工程款为6300000元,已付款3958611.24元,剩余2341388.76元至今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直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未能支付欠付款项。
被告上***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诉请一连带支付责任认可,欠付金额不认可。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为2018年4月21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20年1月17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要求扣除违约金636000元;诉请二违约金计算过高,本金应按扣除违约金后的金额计算;诉请三诉讼费、保全费由法院判定,保全保险费不应由我们承担。
被告西安云影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辩称,根据施工合同显示的发包方并非云影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竣工结算协议书,显示的发包方也非云影公司。且案涉项目的施工合合同和竣工结算协议书显示发包发并非同一主体。原告需明确案涉工程最终竣工结算的具体发包发主体及最终结算价格。云影公司并非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
第三人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受云影公司的委托负责管理现场等,中途因故解除合同。后续工程是云影公司与原告结算、确定付款方式等,均与我公司无关。
经审理查明,西安云影医学影像中心项目由被告2立项。2017年11月30日被告2向原告发送西安云影医学影像中心精装修项目中标通知,确定该精装修项目由原告施工。2017年12月10日原告作为承包方,第三人作为发包方签订了西安云影医学影像中心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4月4日被告2出具委托书,确定第三人为施工单位,并委托第三人管理该项目,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进行结算。案涉项目于2019年5月完工交付被告2公司使用。2021年2月7日,被告1以发包人名义与原告进行了结算,结算欠付工程款为2835000元、保修款为315000元,共计3150000元。被告1出具***承诺2021年3月31日支付工程款1417500元,2021年5月31日支付工程款1417500元,保修款315000元2022年1月25日支付。结算后被告1共支付了808611.24元,与2341388.24元未付。
西安云影医学影像中心项目由被告2立项,工程完工后由被告2使用。
2017年9月30日被告1系被告2占股49%的股东,2018年2月2日股权变动,被告1退出,由西安瑞联公司持有61.25%,此时的瑞联公司55%的占股是由被告1持有,2018年9月30日,瑞联公司持有西安云影60%的股权,此时的西安瑞联公司55%的股权归属被告1。2019年8月7日,西安云影公司进行投资人变更,海南远程分子影像诊断中心有限公司入股,占股14%,此时的海南远程公司系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8月12日,上***公司从西安瑞联公司退出。2019年8月开始,上***仅以远程公司名义间接持有云影公司14%的股权,直到2020年12月3日,瑞戈公司不再持有海南远程公司的任何股份,自此上***公司亦不再持有西安云影公司任何股权。
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委托书、西安云影医学影像中心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竣工结算协议书、***、付款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登记表、工商变更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2系西安云影医学影像中心项目立项人并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原告以此与第三人签订的西安云影医学影像中心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2出具委托书委托第三人负责项目管理签订施工合同,是对第三人签订上述合同行为的追认。故被告2应为发包人,作为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被告1作为被告2的股东与原告结算,被告2在诉讼中主张案涉项目是被告1作为云影公司股东和投资方进行的项目,表明被告2对此是明知的,但被告1、2股东间的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1愿意以债务加入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云影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41388.76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以1417500元为本金;自2021年6月1日起以1417500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6日起以315000元为本金,按照当日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上***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余之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上***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云影医学影像诊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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