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久品木业有限公司、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5民初933号之一 原告:无锡久品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WFX552H,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斗山。 诉讼代表人:许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2516331609,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澄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久品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久品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无锡久品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久品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785元,由原告无锡久品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