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环装饰有限公司

安徽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东环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04民初9605号之一
原告:安徽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鸿基商务大楼**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94030H(1-1)。
法定代表人:张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东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梁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23303240G(1-4)。
法定代表人:范良芳。
安徽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东环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9元,减半收取计2534.5元,由安徽同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东风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玮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