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东环装饰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建材销售部与合肥东环装饰有限公司、钱昌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丽泰建材销售部,经营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南路。
被执行人合肥东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梁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51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货款5962元、律师费10000元、违约金1073.16元,并承担执行费156元,合计人民币17191.1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东环装饰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7191.1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振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