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湘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湘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91民初2870号
原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湘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为774元,由原告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宗欣
法官助理李讷 书记员孟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