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2民初13118号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55.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国洪
书记员 陈锦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