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熊***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新城区***世桃园逸和居二层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853625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郊公司)、化州市东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山街道办)、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城公司)、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城肇庆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6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城郊公司向***支付工程款337085.82元并以此为本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东山街道办、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城郊公司、东山街道办、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已完成涉案工程并撤场,且已就工程量、工程款与***、***、城郊公司结算,***、***、城郊公司应当向***支付全部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XXXX花园二期工程XXXX花园二期别墅区工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班组劳务合同》《XXXX花园二期工程13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涉案工程已于2018年3月完工,2018年6月***与***、***、城郊公司通过《委托书》结算完毕,《委托书》上双方均确认结算总程量额度为2767085.82元,***、***、城郊公司应向***予以支付。上述合同约定“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支付至90%。剩余工程款在分包单位所有人员、材料、设备退场并与总包单位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支付完毕。”结算方不包含***,不应当参照适用,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即使需与总包单位办理结算再支付10%工程款,但是涉案工程2018年竣工验收,总包单位与***、***、城郊公司至今2年多时间尚未结算,具有恶意拖延结算的嫌疑,应当视为结算条件成就。二、城郊公司、东山街道办、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挂靠在城郊公司,故此城郊公司要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东山街道办是城郊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东山街道办不能证明城郊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应当对城郊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盈冠公司和大城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故此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城郊公司辩称,一、城郊公司与***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对***全部诉求,城郊公司不承担任何支付或赔偿责任。城郊公司并未承建XXXX花园二期工程,***举证之施工合同所盖具的“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XXXX花园二期工程项目部”的章,并非城郊公司所有的章,城郊公司从未刻具过该章。另,***、***并非城郊公司工作人员,城郊公司也与该二人没有任何挂靠关系,对该二人签订该份合同,城郊公司完全不知情。另案2019粤0605民初4994号(原告为大城肇庆分公司,被告为城郊公司,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大城肇庆分公司起诉城郊公司要求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诉讼主要证据之一为《XXXX花园二期(43-44栋、52栋-63栋、65栋-72栋、13栋-15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城郊公司收到该案诉讼材料后,才发现有违法人员冒用城郊公司名义、私刻城郊公司公章,对外与大城肇庆分公司签订了前述施工合同。城郊公司收到案件材料后,已经向法院申请了对涉案合同所盖具公章进行司法鉴定,以查明并非城郊公司的真实公章,司法鉴定已经证实合同盖具公章并非城郊公司真实公章。如上所述,城郊公司在相关联案件中,被他人冒用城郊公司名义承接涉案工程,城郊公司完全不知情。因此,鉴于涉案施工合同并非城郊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系虚假合同,城郊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大城公司在另案答辩中明确确认“大城公司也没有将XXXX花园二期工程分包给城郊公司”,由此可以证实,城郊公司根本不是涉案工程项目的承包方,也没有任何关联有效证据证实城郊公司参与了该工程的发包、分包或者建设施工。
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由城郊公司以劳务分包的形式发包予***,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不清楚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上诉意见缺乏依据,应驳回其全部上诉请求。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多次与其沟通,并向其发送开发商要求整改的地方,但其未及时返工进行整改。由于交楼时间紧,大城公司自行整改,其中属于***施工范围代工费用高层13栋计244570元,别墅计575859元,并从***、***工程款中予以直接扣除。根据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承担。***、***不属于包工包料的承包,而是属于劳务分包,按照单项劳务计价。按照相关规定,判断该项目完工前期条件是业主对质量要求是否通过,及有关部门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问题是否返工整改,并达到验收标准后才验收通过,才算完工。由于***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没有进行返工整改至合格,按双方合同约定,***、***有权不予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扣回因代工所产生的代工费用。
东山街道办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城郊公司支付工程款337085.82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2.东山街道办、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城郊公司、东山街道办、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0月24日,***(乙方,承包方)与**(合同抬头甲方及发包方为城郊公司,甲方落款处加盖城郊公司XXXX花园二期工程项目部章,**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了一份《XXXX花园二期工程XXXX花园二期别墅区工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XXXX花园二期别墅区砌砖批荡分项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具体工程内容为:放线放样,运料,砂浆制备,室内门窗过梁预制安装,墙体砌筑,打毛,内墙体批荡,场地清理,完工清场等;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为:1.按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结算,结算时按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单价结算。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并在拆完排栅后,甲方按验收核算后的工程量在一个月内支付70%进度款。3.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支付至90%,剩余工程款在分包单位所有人员、材料、设备退场并与总包单位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支付完毕。4.乙方施工工程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造成返工每项罚款100至1000元,材料浪费按实际发生赔偿。5.施工期间因天气、水、电、机具和其它工作交接原因等所造成的停工窝工,一律不再另记工、签工;等等。
2017年3月2日,***出具一份《签约授权书》,授权**代表其及XXXX二期工程项目部签订XXXX二期花园13、14、15栋砌砖批荡工程。2017年3月9日,***(乙方,承包方)与**(合同抬头甲方及发包方为***,甲方落款处加盖城郊公司XXXX花园二期工程项目部章,**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了一份《XXXX花园二期工程13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XXXX花园二期13栋砌砖批荡、挂网拉毛分项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指令进行承包施工,具体内容:砌砖单价27元/平方米,批荡单价14.5元/平方米,以上单价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按完成的墙体单方面积计价,结算时预留门窗洞口面积要扣除,结算时按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结算;承包方式按单价包干方式承包,乙方以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为:1.按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结算,结算时按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单价结算。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并在高层区整体砌体、内批荡完成后,甲方按验收核算后的工程量在开发商落实款项到甲方后15天内支付该工程量70%进度款。3.本工程高层区整体竣工验收且开发商落实款项后15天支付至90%,剩余工程款在分包单位所有人员、材料、设备退场并与总包单位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支付完毕。4.乙方施工工程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造成返工每项罚款100至1000元,材料浪费按实际发生赔偿。5.施工期间因天气、水、电、机具和其它工作交接原因等所造成的停工窝工,一律不再另记工、签工;等等。
2018年6月19日,***、**(委托单位为XXXX花园二期工程项目部,其作为经办人签名)、***共同签署一份《委托书》,致大城公司,载明***砌砖批荡班组关于43、44栋、52-63栋、65-70栋、13栋砌砖批荡结算总工程量额度为2767085.82元,已支付2230000元,未付工程量额度为537085.82元,希望大城公司酌情处理***班组工人的薪酬问题。同日,***出具一份声明书,保证收到本次工程款后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并同意配合做好工程有关整改存在的问题。
在一审法院审理的(2019)粤0605民初10034号案案件中查明,在2019年9月4日,盈冠公司与大城公司就桃源二期工程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总造价为155308488.18元。2019年9月18日,盈冠公司与大城公司签订《已付款确认函》,确认:桃源二期工程竣工并完成结算,已收到盈冠公司的工程结算款项155308488.18元。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本案中起诉主张***、***、城郊公司、东山街道办、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支付其施工完成后的欠付工程款,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中***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签订的《XXXX花园二期工程XXXX花园二期别墅区工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和《XXXX花园二期工程13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已完成施工,涉案工程也已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有权按照上述合同结算条款的约定要求相对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关于本案中应支付工程款的金额问题。2018年6月19日《委托书》明确载明***班组的砌砖批荡工程结算总工程量额度为2767085.82元,***主张该金额为总结算工程款合情合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主张已收取工程款2430000元,***、***、城郊公司、东山街道办、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或提供反驳证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签署的上述二份合同均约定,10%的工程款在分包单位所有人员、材料、设备退场并与总包单位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目前***、***与大城公司并未办理完结算手续,故上述工程款10%即276708.58元尚未达到支付条件,预留该部分款项的目的正是考虑***施工部分可能有手尾需要总包代工情况,故***、***和大城公司所主张的代工费可在该部分款项达到支付条件时一并结算。综上,本案中应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60377.24元(2767085.82-2430000元-276708.58)。***主张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主张从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利息尚属合理,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施工,为合同相对方,***、***具有支付本案工程款的义务。***未提供证据证明***、***是以城郊公司名义将涉案工程发包,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广东省化州市成郊建筑工程公司XXXX花园二期工程项目部”印章并非城郊公司公章,城郊公司并非***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一审法院对***主张城郊公司和东山街道办承担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大城公司和大城肇庆分公司与***无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主张该大城公司和大城肇庆分公司承担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盈冠公司与大城公司均确认桃源二期工程的工程款已结算并支付完毕,***主张盈冠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0377.24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15.61元(***已预交),由***负担2106.18元,***、***负担1309.43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09.43元,逾期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向一审法院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9.43元,在判决生效后经***书面申请,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9)粤0605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2019)粤0605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中认定了***、***借用城郊公司名义承接涉案工程,双方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9)2142号仲裁裁决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据清单(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拟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支持城郊公司支付***在涉案工程工作的工资,城郊公司有参与到工程管理中;3.**的银行流水、***与**的结婚证、收据,拟证明《关于桃源花园项目二期劳务班组之处理情况汇报》提及***与**是涉案工程不同班组的负责人,而***的配偶**为涉案工程支付了10万元押金给城郊公司广州分公司,城郊公司有参与涉案工程的管理中。城郊公司质证认为,对(2019)粤0605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案其已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该判决并未生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银行流水、结婚证、收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质证认为,(2019)粤0605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判决并未生效;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银行流水、结婚证、收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019)粤0605民初4994号案经本院作出(2020)粤06民终13439号终审判决,认定***系借用城郊公司的资质承揽涉案工程。***提交的其他证据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其他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10月27日,***、***与大城肇庆分公司就涉案工程办理了最终工程款结算,双方签署了《工程款结算支付确认书》,确认涉案工程总工程结算价为41853577.3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应否给付余下10%的工程余款276708.58元及相应利息予***;二、城郊公司、东山街道办、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大城公司对***、***欠付的总工程款应否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关于***、***应否给付余下10%的工程余款276708.58元及相应利息予***的认定问题
***、***与大城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就涉案工程办理了工程结算,双方签署了《工程款结算支付确认书》。根据***、***与***的合同约定,余下10%的工程余款276708.58元已达到支付条件,故该款项***、***应予支付予***,并给付相应利息。
二、关于城郊公司、东山街道办、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大城公司对***、***欠付的总工程款应否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问题
城郊公司系向大城肇庆分公司投标中标涉案工程,经本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13439号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确认***系借用城郊公司资质承揽涉案工程,***未提供证据证明***、***系以城郊公司名义将涉案工程发包予***,且涉案合同上加盖的“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XXXX花园二期工程项目部”印章并非城郊公司公章,故城郊公司并非是***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一审对***主张城郊公司及东山街道办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如前所述,城郊公司系向大城肇庆分公司投标中标涉案工程,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与***并无合同关系,故一审对***主***公司与大城肇庆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盈冠公司与大城公司均确认桃源二期工程的工程款已结算支付完毕,故***主张盈冠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理据,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案因发生新的事实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69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69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337085.82元及利息(其中以60377.24元为本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76708.58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50.63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闫 洁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