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7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滳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住**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住**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省肇庆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9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13.7元,减半收取14406.85元,由上诉人***负担7817.89元,由上诉人***、***负担6588.96元。***多预交的受理费7817.88元,***、***多预交的受理费6588.97元,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7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滳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住**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住**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省肇庆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9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13.7元,减半收取14406.85元,由上诉人***负担7817.89元,由上诉人***、***负担6588.96元。***多预交的受理费7817.88元,***、***多预交的受理费6588.97元,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