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1698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省***道田村四组3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8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熊***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熊***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5************817。
被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4。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4X9。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39021R。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街道办事处干部。
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5XL。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恒福雅苑商住楼301-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T。
负责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新城区***世桃园逸和居二层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4E。
法定代表人:**1。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城郊公司)、化州市****办事处(以下简称东山街道办)、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城公司)、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城肇庆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大城公司、大城公司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城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山街道办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城郊公司支付工程款337085.82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2.东山街道办、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七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涉讼工程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桃源花园二期。该工程的发包方为盈冠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承包,***和***以城郊公司名义从大城肇庆分公司承包涉讼工程。***与***挂靠在城郊公司名下,代表城郊公司将涉讼工程的别墅区工程砌砖批荡分项工程、13栋砌砖批荡及挂网拉毛分项工程分包给原告。***、***借用城郊公司名义与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了《**桃源花园二期工程**桃源花园二期别墅区工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班组劳务合同》,于2017年3月9日签订了《**桃源花园二期工程13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并与***、***、城郊公司结算工程量额度为2767085.82元,尚欠337085.82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告未果。因***、***挂靠在城郊公司名下,故城郊公司应对原告工程承担连带责任。东山街道办是城郊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东山街道办不能证明城郊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应当对城郊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盈冠公司和大城肇庆分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故此应对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共同辩称:***与***合作承接涉讼工程后,再交由原告施工,因原告交付的工程质量并不过关,尚有手尾工程未做完,当工程准备验收时,需要原告完成手尾工程。原告未按要求做完手尾工程,大城公司在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已另外找人代工,大城公司已代***、***支付了代工费380427.08元。涉讼工程于2018年7月底办理了验收手续,目前大城公司正在与***、***办理结算手续,目前尚未结算完毕,大城公司已明确代付的代工费纳入扣减工程之中。被告***、***认为,原告所做工程也尚未办理结算,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的依据为委托书,该委托书为合同金额,并非结算金额,原告并未与***、***办理结算手续,实际上***、***已超额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城郊公司辩称,城郊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对原告全部诉求,城郊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诉称被告***、***借城郊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桃源花园二期工程**桃源花园二期别墅区工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班组劳务合同》,并诉称被告***、***挂靠在城郊公司处,且与其进行结算。原告的说法完全是无中生有,首先,城郊公司并未承建**桃源花园二期工程,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所盖具的“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桃源花园二期工程项目部”的章,并非城郊公司所有的章,城郊公司从未刻具过该章。其次,本涉讼及的***、***并非城郊公司工作人员,对该二人签订合同,城郊公司完全不知情。城郊公司与***、***不存在挂靠关系,城郊公司也从未授权其代表或代理城郊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对外签字**行为对城郊公司不具有任何效力。另外,(2019)粤0605民初4994号案件中,城郊公司申请对《**桃源花园二期(43-44栋、52栋-63栋、65栋-72栋、13栋-15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上城郊公司公章进行鉴定,经司法鉴定,已经认定该合同公章并非城郊公司真实公章。可以充分说明,城郊公司并非该合同的承包方,与本案原告及其他被告均无任何合同关系。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考虑并予采纳。
被告东山街道办辩称,城郊公司是东山街道办属下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该公司一直以来依法经营。城郊公司与原告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桃源花二期(43-44栋、52栋-63栋、65栋-72栋、13栋-15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不是城郊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系虚假的,城郊公司对原告全部诉求不承担任何支付或赔偿责任。城郊公司并未承建桃源二期工程,原告举证的《授权委托书》所盖具的印章不是城郊公司的印章,城郊公司从未刻具该印章、***、***不是城郊公司工作人员,对于他人冒用城郊公司名义盖具虚假公章一事,城郊公司不知情。
被告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盈冠公司共同辩称,盈冠公司将桃源二期工程发包给大城公司,由大城公司的肇庆分公司负责施工。大城肇庆分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城郊公司,从原告提供的涉讼合同可见,涉讼工程由城郊公司以劳务合同的形式发包给原告,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和盈冠公司均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清楚涉讼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情况,更不清楚是否存在应付未付款项。原告与城郊公司、***、***之间的关系,应由他们依据合同的约定,自行处理,与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和盈冠公司无关。盈冠公司已经与大城公司就桃源二期的工程进行结算并已经支付完毕工程价款。原告请求盈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诉求大城公司、大城肇庆分公司和盈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并附卷佐证。
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10月24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合同抬头甲方及发包方为城郊公司,甲方落款处加盖城郊公司**桃源花园二期工程项目部章,**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了一份《**桃源花园二期工程**桃源花园二期别墅区工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桃源花园二期别墅区砌砖批荡分项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具体工程内容为:放线放样,运料,砂浆制备,室内门窗过梁预制安装,墙体砌筑,打毛,内墙体批荡,场地清理,完工清场等;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为:1.按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结算,结算时按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单价结算。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并在拆完排栅后,甲方按验收核算后的工程量在一个月内支付70%进度款。3.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支付至90%,剩余工程款在分包单位所有人员、材料、设备退场并与总包单位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支付完毕。4.乙方施工工程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造成返工每项罚款100至1000元,材料浪费按实际发生赔偿。5.施工期间因天气、水、电、机具和其它工作交接原因等所造成的停工窝工,一律不再另记工、签工;等等。
2017年3月2日,***出具一份《签约授权书》,授权**代表其及**桃源二期工程项目部签订**桃源二期花园13、14、15栋砌砖批荡工程。2017年3月9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合同抬头甲方及发包方为***,甲方落款处加盖城郊公司**桃源花园二期工程项目部章,**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签订了一份《**桃源花园二期工程13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桃源花园二期13栋砌砖批荡、挂网拉毛分项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变更通知单及现场指令进行承包施工,具体内容:砌砖单价27元/平方米,批荡单价14.5元/平方米,以上单价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按完成的墙体单方面积计价,结算时预留门窗洞口面积要扣除,结算时按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结算;承包方式按单价包干方式承包,乙方以包工不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为:1.按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结算,结算时按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单价结算。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并在高层区整体砌体、内批荡完成后,甲方按验收核算后的工程量在开发商落实款项到甲方后15天内支付该工程量70%进度款。3.本工程高层区整体竣工验收且开发商落实款项后15天支付至90%,剩余工程款在分包单位所有人员、材料、设备退场并与总包单位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支付完毕。4.乙方施工工程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造成返工每项罚款100至1000元,材料浪费按实际发生赔偿。5.施工期间因天气、水、电、机具和其它工作交接原因等所造成的停工窝工,一律不再另记工、签工;等等。
2018年6月19日,***、**(委托单位为**桃源花园二期工程项目部,其作为经办人签名)、***共同签署一份《委托书》,致大城公司,载明***砌砖批荡班组关于43、44栋、52-63栋、65-70栋、13栋砌砖批荡结算总工程量额度为2767085.82元,已支付2230000元,未付工程量额度为537085.82元,希望大城公司酌情处理***班组工人的薪酬问题。同日,原告出具一份声明书,保证收到本次工程款后作为工资发放给工人,并同意配合做好工程有关整改存在的问题。
在本院审理的(2019)粤0605民初10034号案案件中查明,在2019年9月4日,被告盈冠公司与被告大城公司就桃源二期工程签订《工程结算书》,确认总造价为155308488.18元。2019年9月18日,被告盈冠公司与被告大城公司签订《已付款确认函》,确认:桃源二期工程竣工并完成结算,已收到盈冠公司的工程结算款项155308488.18元。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在本案中起诉主张被告支付其施工完成后的欠付工程款,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中原告***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其签订的《**桃源花园二期工程**桃源花园二期别墅区工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和《**桃源花园二期工程13栋砌砖批荡班组劳务合同》均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原告已完成施工,涉讼工程也已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有权按照上述合同结算条款的约定要求相对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关于本案中应支付工程款的金额问题。2018年6月19日《委托书》明确载明原告班组的砌砖批荡工程结算总工程量额度为2767085.82元,原告主张该金额为总结算工程款合情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已收取工程款2430000元,各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或提供反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签署的上述二份合同均约定,10%的工程款在分包单位所有人员、材料、设备退场并与总包单位办理结算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完毕,目前被告***、***与大城公司并未办理完结算手续,故上述工程款10%即276708.58元尚未达到支付条件,预留该部分款项的目的正是考虑原告施工部分可能有手尾需要总包代工情况,故被告***、***和大城公司所主张的代工费可在该部分款项达到支付条件时一并结算。综上,本案中应支付工程款的金额为60377.24元(2767085.82-****000元-276708.58)。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从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利息尚属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被告***、***将涉讼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为合同相对方,二被告具有支付本案工程款的义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以城郊公司名义将涉讼工程发包,涉讼合同上加盖的“广东省化州市成郊建筑工程公司**桃源花园二期工程项目部”印章并非城郊公司公章,被告城郊公司并非原告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城郊公司和东山街道办承担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大城公司和大城肇庆分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本院对原告主张该两被告承担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被告盈冠公司与被告大城公司均确认桃源二期工程的工程款已结算并支付完毕,原告主张被告盈冠公司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60377.24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5.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06.18元,被告***、***负担1309.43元。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09.43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向本院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9.43元,在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