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391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3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899。
被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4。
被告:***,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5************817。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化广东省州市桔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4X9。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化州市****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39021R。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恒福雅苑商住楼301-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T。
负责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新城区***世桃园逸和居二层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4E。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5XL。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化州市****办事处、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