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3910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3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899。 被告:***,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014。 被告:***,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5************817。 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化广东省州市桔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4X9。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化州市****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39021R。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恒福雅苑商住楼301-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T。 负责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新城区***世桃园逸和居二层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4E。 法定代表人:**1。 被告: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5XL。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化州市****办事处、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佛山市南海盈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