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2执5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化州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桔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98219522154X9。 法定代表人:***。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民终2663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0年2月27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421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584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一)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20×××89、20×××62有存款,本院冻结了上述两账户,并扣划上述两账户内的存款共1453080.8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057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划付了1432503.87元。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1432503.87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