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破申27号
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龙城路**。
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丁龙华。
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1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21)苏1012破申27号通知书,通知了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申请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于2001年7月4日,登记机关为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人民路**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工程设计、施工,太阳能污水处理技术研发,微动力及无动力污水处理装置、环境保护净化器材、设备制造、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控,截至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涉执行案件22件,涉案债权金额36930991.08元(不含一般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公司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股东为丁龙华、王罗定、单本贵。其中,丁龙华以货币实缴出资480万元,以知识产权出资1782万元,认缴出资6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0年12月31日;王罗定、单本贵分别以货币实缴出资158万元、18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发现,被申请人除位于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人民路65号的不动产(已设立抵押,抵押登记金额合计为100万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形。
另查明,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丁龙华、王罗定、单本贵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苏1012民初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78868.5元、利息38339.74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人民路65号的土地和1、3、4幢的房产和土地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丁龙华、王罗定、单本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本院认为,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债权人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武兰荣
审判员 陆娇妮
审判员 滕 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