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649号

申请人:**,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栩彤,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92956671,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人民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丁龙华。

原告**与被告***、***、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21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