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649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栩彤,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92956671,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人民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丁龙华。
原告**与被告***、***、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在(2021)苏1291民初649号结案法律文书中予以明确。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曹晓舟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