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25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92956671,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丁龙华。
关于***与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扬州龙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0308.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