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02民初4587号
原告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亭哲电线电缆经营部(以下简称亭哲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黄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亭哲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源通公司与亭哲经营部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约履行。
源通公司已按双方约定向亭哲经营部支付1465534元的货款,亭哲经营部亦应依约向源通公司供应货物。因亭哲经营部未能供应足额货物,其行为构成违约。源通公司要求亭哲经营部退还683034元货款,有亭哲经营部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对此,亭哲经营部也未予以反驳,故对源通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亭哲经营部未及时退还货款,应承担源通公司相应利息损失,源通公司主张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时间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
亭哲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审查后结合庭审调查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0日,源通公司因建行合肥生产基地项目需要,与亭哲经营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源通公司向亭哲经营部购买一批电缆,双方对产品型号、数量、单根长度、单价、总价款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付至合同价款额30%,货到现场付至合同价款额95%,验收送电后一次结清。源通公司在合同购方落款处加盖印章,亭哲经营部在合同供方落款处加盖了印章及财务章,“陈哲”在经办人处签名。签订后,双方约定源通公司向亭哲经营部预先支付货款1465534元,但亭哲经营部仅供应部分货物,剩余货物一直未予供应。
2018年3月22日,亭哲经营部的经营者陈哲向源通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言明今欠李天培电缆退款683034元,在2018年8月30号之前归还。欠条出具后,亭哲经营部仍未退还任何款项。
一、被告合肥瑶海区亭哲电线电缆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货款683034元以及逾期利息(以货款68303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被告合肥瑶海区亭哲电线电缆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瑜
书记员 李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