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志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
法定代表人:边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志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65299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志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569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43569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812元,执行费1979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