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91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志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边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安徽志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志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皖0191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清偿各项费用1465299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志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569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143569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812元,执行费19793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人民币20万元,并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志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万元。
2、依法核查申请执行人安徽志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
4、通过对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5、通过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源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在经营。
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安徽志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经过和情况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志忠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程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