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25民初1782号
原告:河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正港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10号院1号楼A座17层1701-1728。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河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资源循环利用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83元,由原告河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