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1780号
原告:上海浦龙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克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晶晶,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花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江北。
原告上海浦龙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花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龙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