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05029734。
负责人:高科,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镇江京河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6911404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海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661324133T。
法定代表人:周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8696705C。
法定代表人:周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镇江市。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镇江京河铝塑制品有限公司、镇江海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镇江京河铝塑制品有限公司、镇江海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未按该民事调解书主动履行义务。2020年9月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苏1111执1447号。执行中,被执行人镇江海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案件有关联,符合指定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与镇江京河铝塑制品有限公司、镇江海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1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0)苏1111执1447号】提级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樊华勇
审 判 员 孙 毅
审 判 员 曾中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跃东
书 记 员 余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