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125号
申请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欧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九洲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周东海。
申请人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