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苏园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亚太投资六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执异1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苏州苏园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79830669X9,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
法定代表人:胡迪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亚太投资六号有限公司(APACInvestmentVILmimited),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Suite110,10thFloor,EbeneHeightsBuilding,34EbeneCybercity,Ebene,Mauritius)。
法定代表人:赫尔达叶•久戈班汉(HeerdayeJUGBANDHAN),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涯,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
法定代表人:周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海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东海,男,汉族,1953年10月9日生,住镇江市润州区中山。
被执行人:毛小珍,女,汉族,1957年8月7日生,住镇江市润州区中山。
被执行人:周亭宇,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生,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2月25日生,住镇江市。
本院在执行亚太投资六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申请执行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河公司)、镇江海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镇江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周东海、毛小珍、周亭宇、***、王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苏州苏园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园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本院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京河公司、海通公司、汇丰公司、周东海、毛小珍、周亭宇、***、王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苏1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一、京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长城公司江苏分公司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1710734.64元,合计25710734.6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13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二、长城公司江苏分公司有权以京河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市××区宝堰镇××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镇徒国用(2013)第57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594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长城公司江苏分公司有权以海通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市××区××党镇××路北的房屋【证号:镇房权证字第××号(10号1幢)、第1201013370100110号(10号3幢)、第1201013368100110(10号5幢)、第1201013367100110号(10号8幢)】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2303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长城公司江苏分公司有权以海通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市××区上党镇薛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镇徒国用(2013)第2159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1055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周东海、毛小珍、周亭宇、***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东海、毛小珍、周亭宇、***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京河公司追偿;六、驳回长城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京河公司、海通公司、周东海、毛小珍、周亭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亚太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苏11执92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苏11执92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京河公司、海通公司、周东海、毛小珍、周亭宇、***银行存款人民币25979374.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2020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20)苏11执92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京河公司所有的位于镇江市××区宝堰镇××村3088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镇徒国用(2013)第575号】,查封期限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1日。2020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0)苏11执92号查封公告,限相关权利人于2020年8月20日前到本院执行局接收询问并申报权利。2020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20)苏11执92号之二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京河公司名下位于镇江市××区宝堰镇××村土地使用权【证书号镇徒国用(2013)第575号】及地上无证建筑物。
苏园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称,2013年其公司与京河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京河公司将京河建设集团商务培训中心工程中的园林建筑工程发包给其公司承建。合同签订后其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后该工程因京河公司原因停工,京河公司至今尚欠其公司工程款约850万元未付。为此,其公司已向镇江仲裁委申请仲裁,案号为(2020)镇裁字第176号,目前尚在审理中。其公司认为其是本院执行标的建筑的施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对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的执行行为已经侵害了其公司的实体权利。请求:裁定中止对位于镇江市××区宝堰镇××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镇徒国用第575号】及地上无证建筑物、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
另查明,2020年1月14日,长城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长城公司江苏分公司对京河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亚太公司,截止转让基准日2019年9月20日该债权为本金余额24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孳息、其他债权。与该债权有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也同时转移给亚太公司。双方于2020年3月19日在江苏××××第三版发布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苏园公司能否以其对涉案土地及地上无证建筑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排除本院对涉案土地及地上无证建筑物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法定优先权的范畴。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是顺位权,不是所有权等实体权利,不能阻却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并不妨碍其优先权的实现。本案中,如上分析,苏园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是实体权利,而是一种顺位权,本院对涉案土地及地上无证建筑物的执行并不妨碍其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其可就涉案土地及地上无证建筑物拍卖、变卖的价款向本院执行部门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苏州苏园古建园林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于  竞
审 判 员 章 晓 东
审 判 员 司马仲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 娟 娟
书 记 员 张 迎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