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921***与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民初1921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1月21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才,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382号九洲广场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3年10月9日生,住镇江市中山。
被告:周亭宇,男,汉族,1983年6月29日生,住镇江市。
原告***与被告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亭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亭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