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873号
原告:***,男,196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然,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训,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九洲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东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纪雄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马 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