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545***与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民初2545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8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9213122XN。
法定代表人:罗洪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九洲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18696705C。
法定代表人:周东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红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住所地镇江市官塘桥路**代码91321100588483831X。
法定代表人:严承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兵、康蓓,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涌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香山大道**91321112694513125Y。
法定代表人:祝瑞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华箦建设有限公司、镇江京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红星投资有限公司、镇江涌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04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杜薇薇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冷海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