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民辖终852号
上诉人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宾馆有限公司信托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91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涉及的标的额超过三亿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约定,本案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不满足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前提条件,应当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确定本案级别管辖。三、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涉及标的额巨大,并且其还请求“判令大业信托立即停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拍卖第三人浙江金华宾馆有限公司资产的行为”,为了便于审理,解决本案争议,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共同上级法院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为适宜。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5日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原审法院作为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综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书记员 吴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