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信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9133号
原告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金华市三联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市政)、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建设)与被告大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信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依法通知浙江金华宾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原告三联集团、三联市政、三联建设在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向其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并已被批准在结案前补收。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再次向原告三联集团、三联市政、三联建设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因原告三联集团、三联市政、三联建设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李跃进 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 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
代书 记员  应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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