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世纪龙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民终2341号
上诉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与被上诉人世纪龙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马爱芳、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地经贸有限公司、马文生、楼娟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立 审 判 员  郭松巍 审 判 员  马美华
代书记员  苏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