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天地经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世纪龙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03民初2661号
原告:浙江天地经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金华市(金华市。
负责人:陆金才。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公司管理人的工作人员。
被告:世纪龙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包建军。
第三人:***,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第三人: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俊超。
第三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第三人:***,女,1972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地经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世纪龙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三联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天地经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未在规定的诉讼费缓交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俞国强
审判员郎锦惠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