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3执保42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戴辉煌,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系申请人***之侄子。
被申请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91532901218661370Y.
法定代表人:赵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旷曲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小燕
书 记 员 彭 琴
校对责任人:旷曲宇打印责任人:彭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