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123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霞,云南高利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被告: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杨凤鸣
原告***与被告***、大理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华祥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云巧
书 记 员 赵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