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7719号
原告: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高新区金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T8A2B0M(1-2)。
法定代表人:唐柱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所,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宇,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国际广场办公楼C幢办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6666M。
法定代表人:丁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新,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艳,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安徽微特电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沈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