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8524号
原告: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办公楼C幢办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666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