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05执1198号
申请人: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办公楼C幢办13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黄山大道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在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拍卖过程中,且已将本案移送至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另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铜陵法瑞挤出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705执1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沈鹏程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