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2执33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办公楼C幢办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6666M(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齐云山镇齐云山风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83040273B。
法定代表人:裴世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7)皖1022民初8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461.28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461.28元的动产,期限为二年;
三、在价值80461.28元范围内查封被执行人***、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或冻结被执行人***、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远中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