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22执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办公楼C幢办1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0896666M(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现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齐云山镇齐云山风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83040273B。
法定代表人:裴世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工大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的存款余额87000元,并查封了担保人***名下皖J×××××号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齐云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休宁支行的存款余额87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名下皖J×××××号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远中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