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民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翼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21号C区1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197081。
法定代表人:方永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2#商业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497901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申俊,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合肥翼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3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合肥翼宇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07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万庆农
审判员*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