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4018号
原告:六安市得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69413386XT(1-1)。
法定代表人:夏礼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昌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柴苒,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耿小东,安徽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东侧凤凰城**商业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2774979013Q。
法定代表人:袁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六安市得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六安市得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六安市得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得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原告六安市得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继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窦阳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