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执复38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
异议人(被执行人):六安市汇安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执异2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复议审查过程中,**、**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属于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学文
审判员 鲍 杰
审判员 龚江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悦
书记员郑家海(代)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